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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81686号“SITP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0 21:19:27    0670网络整理    259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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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81686号“SITPA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20号

   

  

申请人:SITPACK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1686号“SIT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商标局引证的第15839467号“SITP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经对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固定椅子、移动折叠椅、带有可伸缩的支架的移动椅、椅子(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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