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56486号“藍寳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46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3日对第14356486号“藍寳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3802号“红寳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05425号“红寳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红宝石”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12年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包装;
2、媒体报道材料;
3、宣传推广材料;
4、在先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5、加盟合同、运输协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出库单复印件、销售合同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判决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招商合同等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