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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25953号“小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0 22:26:47    0670网络整理    2904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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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25953号“小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08号

   

  

申请人:王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5953号“小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87337号“小黑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13037433号“禾泉 小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小黑”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水果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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