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7227号“粵記 福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22: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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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27227号“粵記 福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34号
申请人因第20327227号“粵記 福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379234号“粤记烹小鲜”商标、第14493190号“福祥记FUXIANGJI”商标、第5792439号“金福祥”商标、第6651765号“老福祥”商标、第14314132号“金福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两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粵記 ”、“福祥”及图形构成,其文字“粵記 ”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粵記 ”文字构成相同,其文字“福祥”与引证商标二中文“福祥记”、引证商标三及五“金福祥”、引证商标四“老福祥”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动物寄养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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