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34094号“CLEAR凯利尔 离子滤芯输液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39号
申请人因第19734094号“CLEAR凯利尔 离子滤芯输液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凯利尔”是申请人自创品牌,与申请人主体资格字号一致,属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15371号“CL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6829号“凯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38595号“CLEARM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85129号“柯丽尔 CL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83017号“CL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都有巨大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6年10月12日经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8572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做决定为有效决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凯利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凯利”,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床”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医用床”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号权与商标权保护的客体不同,申请人是否享有商号权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
另,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中“ 离子滤芯输液器”文字的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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