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20959664号“AQUENCH FACIAL SPRAY BY SPRITZ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1 00:00:21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485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959664号“AQUENCH FACIAL SPRAY

BY SPRITZ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13号

   

  

申请人:全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启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9664号“AQUENCH FACIAL SPRAY BY SPRITZ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68666号“AQU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经在澳大利亚、印度等多个国家获准注册。且申请人的“SPRITZER”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初步审定,“SPRITZER”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另,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获得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2、申请人“SPRITZER”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其获得的荣誉材料;3、“SPRITZER”商标在中国、新加坡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QUENCH”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