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00871号“有车以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99号
申请人因第21000871号“有车以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汽车领域的互联网公司,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公司的字号设计的商标,该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具备显著性。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十分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多件商标。3、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之一,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有车以后”构成,属于日常生活用语。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