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6556号“金茂绿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1 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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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6556号“金茂绿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32号
申请人因第20956556号“金茂绿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驰名商标“金茂”和“绿建”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222978号“金绿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和含义上都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年报;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获奖证明;租赁合同;媒体对金茂大厦获奖的部分报道及相关新闻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明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金茂绿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金绿建”,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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