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6640号“竹木纸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38号
申请人因第20896640号“竹木纸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竹木纸家”中的“竹木”表示天然之意,“纸家”是指生产纸的地方,意指申请人,其整体指“生产天然、环保纸张的地方”。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存在欺骗相关大众,使大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造成误认。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及检验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竹木纸家”指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往往会将其理解为“以竹子或木材为原料”,从而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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