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8728号“Telesour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82号
申请人因第20958728号“Telesou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为整体商标,无指定含义,在所报服务项上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无指定含义的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elesource”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可以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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