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87650号“MC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8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7650号“MC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4846号“MNCS MICRO NETWORK CONTROLLED STRUC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明确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同意申请商标在全部申请商品上的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致申请人的同意函;证明判断商标近似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在先商标权人意见的相关行政判决书;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据;有关申请人成立及发展的报道及文章发布;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及翻译件等。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向我委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委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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