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2610794号“阿三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31 22:04:11    0670网络整理    2570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2610794号“阿三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81号

   

  

申请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华传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29日对第12610794号“阿三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073013号“阿一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7873351号“阿一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一地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应当明确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组成相近,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财务审计报告;
  4、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5、纳税证明;
  6、销售合同及发票等销售证据;
  7、广告合同、发票和宣传图片等相关资料;
  8、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等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及双方商标注册情况:
  阿一波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7日,经营范围为制造:调味料(固态)、蔬菜制品(酱腌菜)、水产品(干制水产品)等。经核准,其名义于2016年4月8日变更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木耳等商品上,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
  引证商标一由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前蔡永兴副食品厂于1996年7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紫菜、海菜商品上,1997年8月7日获准注册。经核准,该商标于2003年8月14日转让予晋江市阿一波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7年2月3日变更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6日。
  引证商标二由晋江市阿一波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烤紫菜等商品上,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7年2月3日变更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良好,其产品销往了山东、江苏、福建、浙江、上海、天津、安徽、河北、北京、广东、广西、黑龙江、山西、宁夏、重庆、云南、新疆、陕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南等省市。泉州丰泽诚源联合会计事务所及厦门良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2010至2012年期间,申请人具有较大的销售量,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逐年递增。该项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6在案佐证。
  三、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自2002年起,申请人即已通过《中国工商报》开始宣传其“阿一波”紫菜产品。之后,通过《中国食品报》、《好泉州通讯》、《泉州名牌》、《福建工商时报》、《晋江经济报》、《晋江报》、《消费日报》、《中国食品安全报》等报纸,通过成都糖烟酒会、福州秋季糖酒会等展会,通过中国品牌网、福建品牌网、泉州食品网、食品饮料招商网等网络,并通过户外广告牌、车身广告、《海峡视点》节目等对“阿一波”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该项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四、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商标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2008年,申请人“阿一波”牌紫菜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该项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表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引证商标一、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使用,其产品销往北京、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市,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紫菜、烤紫菜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阿三皮”中的“三”外观呈波浪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一”字在设计风格上相近。同时,消费者易将争议商标中的“三”、“皮”二字合并认读为“波”字,从而将争议商标整体认读为“阿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由于“阿一波”并非固有词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紫菜、烤紫菜商品均属日常食品,消费者看到使用在木耳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时,难免将其与申请人的“阿一波”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误认其来源相同或有关联,从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王继红
刘洲东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备16017210号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