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31501号“CP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70号
申请人因第21031501号“CP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19488号“CPM及图”商标、第18164669号“协砼 ASSOCIATION OF CONCERETE及图”商标、第1456189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表现形式、组成元素、含义、设计形态、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简介、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CPM”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CPM”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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