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262925号“拍付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62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对第12262925号“拍付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支付宝”是申请人旗下核心业务之一,经过长期市场实践已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84833号“支付宝”商标、第9974970号“支付宝VIP”商标、第10766420号“支付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第4384851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并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淡化“支付宝”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四、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多枚“拍付宝”商标,攀附恶意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注册信息;
2、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3、阿里巴巴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支付宝公司是关联公司的证明;
5、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支付宝的相关报道;
6、支付宝商标使用情况、开展各种活动的资料;
7、支付宝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8、支付宝部分合作伙伴名单及业务合作协议;
9、支付宝部分服务合同及发票;
10、申请人及支付宝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11、支付宝部分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行业地位证明;
12、申请人及支付宝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
13、关于第9052496号“刷付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4、被申请人注册的“拍付宝”商标档案。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