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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18495号“SF顺丰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1 23: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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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18495号“SF顺丰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04号

   

  

申请人: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18495号“SF顺丰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局引证的第16697366号“顺丰家 SF SFBESTCOM”商标、第5698045号“顺丰速运”商标、第4398686号“顺丰”商标、第5698590号“顺丰速运”商标、第5699452号“SF”商标、第7165270号“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权利人的名义已变更为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人名义及地址,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权利人的名义及地址相一致,故其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SF顺丰集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52362号“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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