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134881号“SA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1 2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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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34881号“SA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9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34881号“SA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指定服务上具备很强的显著性。商标局引证的第15965390号“sa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slalus”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准予引证商标注册的异议决定,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ALUS”与引证商标“salus”的字母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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