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309123号“OMNI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1 23: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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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09123号“OMNIK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16号
申请人因第15309123号“OMNI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际注册第758177H号“OMNI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转让文件。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暂缓审理请求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引证商标也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性身份识别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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