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318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1 2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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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318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21号
申请人因第19231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经核准,第18752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予河南九棵树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两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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