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4428084号“全兔QUANT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31 23:22:50    0670网络整理    2437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428084号“全兔QUANT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49号

   

  

申请人:永康市高天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褚岩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峰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2日对第14428084号“全兔QUAN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金兔”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RABBIT BRAND及图”商标、第382430号“金兔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引证商标非驰名商标,在第8类商品上并无知名度。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且和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所提的无效宣告理由具有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出库单、专利证书、版权证书、宣传材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鱼叉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8类木工刨刀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委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争议商标较之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上高度相似,亦无明确含义使之与两件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故双方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工刨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木工刨刀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更易将注册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被申请人证据尚不足以体现争议商标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经过大量宣传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双方商标进行明显区分。
  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争议商标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豫ICP备16017210号
ZSITE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