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0390号“华彩 HUACA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052号
申请人因第3790390号“华彩 HUA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640号决定,于2017年04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故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广州市沛恒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沛恒)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华彩”品牌在链尚网开设的店铺网站截图;
3、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商务买卖合同、服务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广东省增值税发票;
4、产品实物照片、店铺照片、印有“华彩”商标的空白单据、华彩店铺购买打印机墨盒的收据、申请人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客商证。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其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其向我委提交的证据1至3基本一致。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