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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9025号“北京汽車製造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1 23:34:44    0670网络整理    2413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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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9025号“北京汽車製造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11号

   

  

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519025号“北京汽車製造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是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可追溯的最早前身,二者之间具有历史承继关系。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误导消费者,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架构图、部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简介及大事记;
  2、2009-2011年申请人审计报告;
  3、部分杂志、网络等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4、申请人“北京”商标的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商标档案、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北京汽車製造厂”与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消费者。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在先获准注册的“北京”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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