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18842号“顺丰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1 23: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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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18842号“顺丰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03号
申请人因第19218842号“顺丰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7106662号“顺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转让其权利人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一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商标局引证的第4397597号“顺丰”商标、第7165269号“SF”商标、第7165274号“SF”商标、第7165275号“SF”商标、第4398685号“顺丰”商标、第5698044号“顺丰速运”商标、第17588668号“物联网金融 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的权利人与申请人一致,上述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变更(备案)通知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及八的权利人名义已变更为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人名义及地址,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及八的权利人的名义及地址相一致,故其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另,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备案)通知书》记载事项可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6年12月9日核准其企业名义由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此可知,申请人实际企业名称及地址与引证商标六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相一致,实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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