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89266号“CHANGEPAY
INFOR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25号
申请人因第18789266号“CHANGEPAY INFOR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804486号“CHANGE及图”商标、第5466246号“青慧 ChangeWay”商标、国际注册第1119924号图形商标、第4151611号“民防設計及图”商标、第399621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12938991号“贵旅集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公司介绍资料;2、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3、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被依法注销,注册商标未续展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76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注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区分开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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