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58665号“科尼奥 KEN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6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9日对第12758665号“科尼奥 KEN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KENZO”是世界知名时尚品牌品牌,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669915号“KEN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501号“KENZO”商标、第254897号“KENZO”商标、第256002号 “KENZO”商标、国际注册第554950A号“KENZ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的大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使用争议商标。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要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公司及产品介绍,互联网有关“KENZO”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有关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等;
4、欧洲上诉委员会、常设法院相关通知书、判决书,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