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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58665号“科尼奥 KEN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31 23:46:35    0670网络整理    241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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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58665号“科尼奥 KEN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64号

   

  

申请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国标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9日对第12758665号“科尼奥 KEN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KENZO”是世界知名时尚品牌品牌,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669915号“KEN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501号“KENZO”商标、第254897号“KENZO”商标、第256002号 “KENZO”商标、国际注册第554950A号“KENZ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的大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使用争议商标。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要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公司及产品介绍,互联网有关“KENZO”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有关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等;
  4、欧洲上诉委员会、常设法院相关通知书、判决书,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局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201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由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未获准注册,亦未初审公告,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科尼奥”及英文“KENIAO”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英文文字“KENIAO”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KENZO”首尾四个文字相同,在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且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给予法律保护,故我委对申请人的商标是否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之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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