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323562号“PROGRESS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87号
申请人因第18323562号“PROGRESS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PROGRESSIVE”品牌所生产的模具计数器产品在相关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注模工具设计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注模工具生产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喷射模塑用计算机硬件;喷射模塑用计算机软件;电子监控装置;计量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599265号“PROGRESS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计数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宣传册、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依法维持注册,目前仍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318223号“PROGRESS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目前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252416号“PROGRESS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仍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注模工具设计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注模工具生产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喷射模塑用计算机硬件;喷射模塑用计算机软件;电子监控装置;计量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计数器”商品。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7542号“PROGRESS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36270号“AVCHD Progress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圆弧测定器;光盘;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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