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05536号“普特阳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29号
申请人一: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尚伟科
申请人一、二于2017年03月15日对第14405536号“普特阳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一为第1106084号“普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58286号“普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申请人二曾为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2016年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现为引证商标一、二在中国的合法授权使用人。申请人一、二同属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互为关联公司。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普特”是申请人二前身自1996年注册并使用于阳光板商品上的商标,作为阳光板商品上最知名的商标,应被认定为聚碳酸酯PC板等非金属建筑材料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摹仿。4、在1995年至2012年期间,申请人二及其关联公司一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普特阳光”字样,在聚碳酸酯PC板行业,“普特阳光”、“中山普特”、“中山普特阳光”被广泛用于指代申请人二及其关联公司。因此申请人二享有“普特阳光”字号带来的商誉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二的在先字号权。5、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普特阳光”的抢注,并侵犯了申请人对“普特阳光板”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6、被申请人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二有过业务往来,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二商标和产品的前提下恶意注册争议商标。7、被申请人企业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一、二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称证据5涉及其机密,仅在正本中提交):
1、申请人一、二及其关联公司架构图、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简介及相关报道等资料;
2、引证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等资料;
3、图书馆检索报告、产品宣传册、沙特基础集团宣传海报、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4、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等资料;
5、沙伯基础普特阳光2007年度财务报告、申请人二2013年度财务报告、“普特”牌阳光板订货合同、协议、银行汇款回单、发票、质保书印刷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制作合同及付款单据、网页制作合同及付款发票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