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03940号“D & J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3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8日对第11003940号“D & 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烟草集团--东方集团的附属公司。申请人“D & J”商标已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798072号“D &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集团公司与申请人集团之间曾有贸易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评字(2013)第60399号重审第000000072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2、被申请人简介网页复印件;
3、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公司出具的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