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4462582号“圣马里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01 00:20:59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483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462582号“圣马里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32号

   

  

申请人:圣埃米隆葡萄酒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甘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5日对第14462582号“圣马里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SAINT-EMILION” (圣爱美隆)作为法国最著名的葡萄酒产区之一,在中国经过广泛推广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SAINT-EMILION” (圣爱美隆)在字母构成上极为近似,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2、争议商标中包含年份数字“1704”,具有误导性、欺骗性,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1704”为被申请人或争议商标的创立年份,从而对商品产生品质好、历史长的不真实印象,影响消费选择。3、“SAINT-EMILION”葡萄酒产区作为地理标志已于2014年获得注册,即第10528144号“圣乔治-圣埃米利永 Saint-Georges Saint-Emi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含有该地理标志,而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标示的地区,容易误导公众。4、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5、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申请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带来巨大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波尔多葡萄酒百大名庄宝典》、《2010-2011进口葡萄酒购买指南》、《世界遗产》杂志摘页、国际图书馆检索报告、互联网网页等资料,用以证明“SAINT-EMILION” (圣爱美隆)是著名的葡萄酒产区,在法国及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及“SAINT-EMILION” (圣爱美隆)葡萄酒在中国进行的的宣传推广情况;
  2、申请人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资料,用以证明争议商标含有年份数字,具有误导性、欺骗性;
  4、2014年1-6月份已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地理标志名录、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5286号决定,准予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我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由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以集体商标申请类型于2012年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该商标于2014年6月12日被初步审定,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
  3、“Saint-Emilion”是法国波尔多地区著名的葡萄酒产区,可译为圣爱美隆、圣艾美隆、圣达美隆、圣爱美浓、圣埃米里翁、圣艾米伦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
  争议商标由汉字“圣马里昂”、外文“Saint MLyon”和数字“1704”组成,数字“1704”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年份识别。一般而言,年份标注在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的生产年份、创制年份或商品提供者的历史经历等信息,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历史等产生良好的联想,并影响消费选择。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历史等产生误认,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Saint-Emilion”是法国波尔多地区著名的葡萄酒产区,可译为圣爱美隆、圣艾美隆、圣达美隆、圣爱美浓、圣埃米里翁、圣艾米伦等。争议商标“圣马里昂1704 Saint MLyon 1704”与“Saint-Emilion”及其中文翻译圣爱美隆、圣艾美隆、圣达美隆、圣爱美浓、圣埃米里翁、圣艾米伦等文字在文字组成上存在差异,其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品质的误认。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SAINT-EMILION” (圣爱美隆)在字母构成上极为近似,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争议商标“圣马里昂1704 Saint MLyon 1704”文字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非引证商标所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为引证商标使用成员,仅以其注册地址地处法国圣埃米隆,不足以证明其作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故我委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予以驳回,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