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5270号“蚂蚁神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13号
申请人因第20705270号“蚂蚁神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26022号“蚂蚁神工MAYISHE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上海商报、网易科技等网站关于蚂蚁金服的宣传报道页面截图、引证商标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蚂蚁神盾”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蚂蚁神工”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投标报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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