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61800号“思围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0: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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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61800号“思围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53号
申请人因第20061800号“思围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12807号“思薇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思围特”与引证商标“思薇特”相比较,其首尾文字相同,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若两商标共存于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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