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28856号“时尚优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59号
申请人因第19928856号“时尚优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1749号“时尚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65373号“优购yu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92857号“优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24136号“时尚百货lc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照片、销售票据等资料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65370号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时尚优购”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含有“时尚”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优购”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均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