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06039号“Yu-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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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06039号“Yu-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63号
申请人因第19806039号“Yu-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920592号“YC-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74289号“YD-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49036号“优盼YP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80676号“YU电工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0730号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Yu-Power”与引证商标二“YD-POWER”、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YP Power”相比较,其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三曾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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