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56981号“韩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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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56981号“韩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68号
申请人因第19956981号“韩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权利。商标局引证的第3029041号“韩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其在玉米花、大米花、虾味条、锅巴、膨化土豆片、膨化水果片、蔬菜片商品上的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玉米花、大米花、虾味条、锅巴、米果商品上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4813号决定撤销其在玉米花、大米花、虾味条、锅巴、膨化土豆片、膨化水果片、蔬菜片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花、大米花、虾味条、锅巴、米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玉米花、大米花、虾味条、锅巴、米果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花、大米花、虾味条、锅巴、米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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