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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69699号“华梦苏世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01 01: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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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569699号“华梦苏世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89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泗洪县双沟镇德强酒厂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8日对第14569699号“华梦苏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广大公众熟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09月13日、2015年3月31日在评审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一地域的同行业者,其在知晓申请人“今世缘”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摹仿驰名商标的恶意显而易见。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商标,包括“洋沂世缘”、“双洞珍宾王”、“老陈苏”、“双沟”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市场混乱,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档案;
  2、引证商标档案;
  3、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4、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复印件;
  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荣誉证书;
  6、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书;
  7、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图片;
  9、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
  10、申请人“今世缘”部分产品图片;
  11、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12、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13、 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14、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
  15、各级领导、知名人士、同行业者对申请人的参观、调研图文资料;
  16、今世缘及其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资料;
  17、在先部分异议复审、争议裁定;
  18、被申请人摹仿抄袭他人商标档案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05月29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10月27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7月0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经续展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认定申请人在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5]第0000028093号《关于第9059325号“今世缘”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在第9059325号“今世缘”商标申请日(2011年01月17日)之前,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二在白酒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裁定现已生效。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第6578513号“双沟”商标、第4322902号“苏酒”商标、第14569700号 “老陈苏”商标、第14569701、14569702号“双洞珍宾王”商标、第14569703号“洋沂世缘”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证据5、证据18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体现在《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在白酒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一地域的同行业者,具有知晓申请人“今世缘”商标的可能。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3类酒商品上多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争议商标“华梦苏世缘”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白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委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我委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时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鉴于我委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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