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34413号“Bedd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2:00:19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33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4413号“Bedd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0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34413号“Bed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针对第14983219号“BEDDIT”商标、第15077405号“Beddit”商标、第14983219号“BED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无效宣告申请和异议申请,恳请待上述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及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eddit”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地、量具、检验(监督)以及教学用设备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者控制电的设备和仪器;录制、传输或者再现声音或者图像的设备;磁性数据载体;录制盘;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