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78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2:03:09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59
关于第205478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01号
申请人因第20547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70759号“5TH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另,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影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