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28651号“中洁厨卫ZOG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4-01 02: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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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28651号“中洁厨卫ZOGI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72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9日对第15428651号“中洁厨卫ZOG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中洁”极为近似,其注册与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争议商标“中洁厨卫ZOGII”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信息;
3、申请人组织架构及关联公司查询信息;
4、申请人部分荣誉;
5、申请人部分承接项目图片;
6、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及委托合同;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经销合同;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告合同;
9、引证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近似,其注册与使用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一直将“中洁”这一字号广泛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构成近似,且申请人经营范围涉及厨卫行业。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使用证据,争议商标很有可能并未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组织架构及关联公司信息仅能证明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商标及商号使用情况,经销合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相关图片并未体现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荣誉奖项及项目图片显示申请人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项目,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霸;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不属类似商品或服务。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可能受到损害。另外,如上所述,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中洁”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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