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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00441号“庐山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1 02:44:32    0670网络整理    241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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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00441号“庐山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88号

   

  

申请人:周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0441号“庐山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5303号“庐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7190号“庐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61550号“庐山 五老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33713号“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34738号“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96047号“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若其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庐山庄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标识、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庐山”、引证商标四、五“庐山”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粉丝(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粉丝(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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