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77966号“军研jun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2: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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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77966号“军研jun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07号
申请人因第20577966号“军研ju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和特殊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由军队研制,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购。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另,在先已有大量“军研”商标或含有“军”字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军研”产品的检验报告、网络销售及相关信息截图、发票。
我委认为,“军研”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由“军队或军方研制的产品”,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类消毒皂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购。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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