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86959号“PULLANDBEARSOMON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29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5日对第13186959号“PULLANDBEARSOMO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PULL&BEAR”(PULL AND BEAR)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PULL&BEAR”、“PULL AND BEAR OUTLET”、“PULL BY PULL&BEAR”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16136号“PULL &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8550号“PULL AND BEAR OUT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86164号“PULL BY PULL &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73412号“PULL &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73412H号“PULL &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15264号“PULL&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也相同或类似,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极易在市场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和误认,且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集团介绍;
2、部分中文网站打印的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和报道;
3、百度百科关于PULL&BEAR(PULL AND BEAR)的介绍;
4、媒体关于申请人PULL&BEAR(PULL AND BEAR)的品牌介绍;
5、申请人授权其子公司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使用“PULL & BEAR”商标的授权书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6、申请人子公司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设立的PULL&BEAR零售店铺清单及零售店铺营业执照;
7、申请人子公司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PULL&BEAR品牌广告位租赁协议、广告合约及相应的广告摘页;
8、申请人PULL&BEAR(PULL AND BEAR)商标及产品的户外广告宣传牌图片、杂志、宣传册;
9、申请人子公司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2009-2011年、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
10、申请人子公司普安倍尔商业(北京)有限公司2009-2011年财务报表、2013年审计报告;
11、另案异议复审裁定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