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05514号“icedea Idea In Icecre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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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05514号“icedea Idea In
Icecre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944号
申请人因第21105514号“icedea Idea In Icec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44905号“Ice 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在泰国的商标注册资料、申请商标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cedea”与引证商标“Ice Idea”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面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饼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林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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