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685883A号“人民金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127号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4日对第11685883A号“人民金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人民金行”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合作企业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长期、大量的商业使用,早已被消费者广泛认可,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10337023号“人民金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早已在“珠宝首饰、首饰盒”商品上使用“人民金行”商标并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的第3527657号“PEOPLE”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书、第3381109号“人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3、中国黄金、周先生、周大福等品牌的首饰盒图片;
4、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及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内资企业基本情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及代持股声明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人民金行店面图片;
8、人民金行所获得的荣誉证明;
9、2008-2015年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的部分销售票据;
10、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及纳税缴款凭证;
11、岳阳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的进货发票;
12、申请人与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签署的品牌合作协议;
13、包装制作合同和产品加工合同及出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