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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75209号“勐库戎氏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74号
申请人: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百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大益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对第14775209号“勐库戎氏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于199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前身为始创于1974年的云南省双江茶厂。申请人历经三十余载的奋斗已发展成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产品研发和销售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6109668号“勐库戎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已在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58954号“勐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勐库戎氏”商标。四、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中包含已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大益”二字,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明显恶意。五、争议商标的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相关证据;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勐库戎氏”系列产品照片、产品外包装及实物、包装订货合同;
5.中国茶业流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
6.申请人2011-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申请人“勐库戎氏”品牌产品2011-2013年度销售统计证明;
8.申请人及其“勐库戎氏”品牌产品2011-2013年度实缴地税、国税证明;
9.申请人2011-2013年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10.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11.申请人2011-2013年度“勐库戎氏”系列产品广告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12.2011-2013年“勐库戎氏”产品广告发票、广告截图、广告宣传照片;
13.申请人及其产品、商标获得的荣誉;
1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2011-2013年产品检验报告等;
15.申请人商标侵权受到保护的相关证据;
16.商标驰字(2012)860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勐库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17.申请人各地专卖店照片;
18.其他相关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会计;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进行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