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0064号“雄九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5: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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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0064号“雄九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94号
申请人因第20840064号“雄九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简称,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第41类上有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人“雄九集团”商标在第36类、第42类上已初审公告,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页、公交车广告照片、新闻报道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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