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27473号“清理大师Clean Ma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5: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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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27473号“清理大师Clean Mas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51号
申请人因第16627473号“清理大师Clean 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83261号“360清理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二、申请人已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80950号“Clean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签订共存协议,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说明文件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地图绘制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仍未经公证认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未经公证认证,我委不予采信,故引证商标二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清理大师Clean Mast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Clean Master”,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气象预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气象预报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气象预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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