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1930号“sol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6:01:0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82
关于第7181930号“sol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33号
申请人因第7181930号“sol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7181930号“sola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229号),于2017年06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银曦有限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无效,马艳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德国银峰2013-2016年产品目录;
2、印有“SOLAR”商标的泳衣照片、纸牌挂唛和塑料透明包装袋;
3、有关船运、报关、清关、运货单、仓存货收据等文件以及产品型号节录;
4、申请人在研发中印有复审商标的游泳帽、瑜伽服及水上运动服上衣照片。
5、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实物;
6、2016年2月香港建文付运与德国银峰的发票及有关联邦快递、清关文件;
7、香港中小型企业总商会发给香港银峰的参展发票、参展费收据、以及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如下:印有复审商标的德国银峰2014年产品目录复印件;显示复审商标的标签、包装袋照片、产品样本;船运文件、商业往来单据、发票、以及国内销售资料。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的证据能够完全涵盖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上述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出口产地证、提单、发票、箱单、报关单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均为泳衣类,商标为复审商标。另外,申请人还提交了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图片和产品实物。而“游泳衣”与“游泳帽;游泳裤;滑水防潮服;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游泳衣”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游泳衣;游泳帽;游泳裤;滑水防潮服;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瑜伽服;健康舞服”商品与“游泳衣”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瑜伽服;健康舞服”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游泳衣;游泳帽;游泳裤;滑水防潮服;体操服;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瑜伽服;健康舞服”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