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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81930号“sol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银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艳
申请人因第7181930号“sol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7181930号“sola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229号),于2017年06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银曦有限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无效,马艳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于2006年5月2日成立,同年8月4日成功向当时正在清盘中的德国太阳能时尚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国太阳能公司)收购其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著名泳衣品牌“SOLAR”的全球商标权。在申请人未收购“SOLAR”品牌前,德国太阳能公司一直通过香港的建文制衣厂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建文)安排在中国生产并出口“SOLAR”泳衣类及相关产品,申请人保留了这个制造团队,以确保所生产的“游泳衣”等产品质量不变。申请人承接了德国太阳能公司的两个主要市场:欧洲和美国,并成立姊妹公司德国银峰有限公司(SILVER SUMMIT GMBH)及美国银峰有限公司(SILVER SUMMIT CORPORATION,US),负责该两个市场“SOLAR”产品的进口、分销和销售,以及香港银峰有限公司(SILVER SUMMIT CORPORATION,HONGKONG)负责统筹所有“SOLAR”产品的生产、质检和出口,德国银峰和美国银峰因应市场需求,会向香港银峰发出购货订单,香港银峰随即向香港建文发出相应的购货订单,由香港建文安排国内生产商广州凯旋永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凯旋)进行制造,所有制成品由香港银峰检验合格后,在广州清关,然后从陆路运返香港,再安排出口德国、美国。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复审商标成功注册后直至今日,申请人以及姊妹公司一直连续、合法、合理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德国银峰2013-2016年产品目录;
2、印有“SOLAR”商标的泳衣照片、纸牌挂唛和塑料透明包装袋;
3、有关船运、报关、清关、运货单、仓存货收据等文件以及产品型号节录;
4、申请人在研发中印有复审商标的游泳帽、瑜伽服及水上运动服上衣照片。
5、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实物;
6、2016年2月香港建文付运与德国银峰的发票及有关联邦快递、清关文件;
7、香港中小型企业总商会发给香港银峰的参展发票、参展费收据、以及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如下:印有复审商标的德国银峰2014年产品目录复印件;显示复审商标的标签、包装袋照片、产品样本;船运文件、商业往来单据、发票、以及国内销售资料。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的证据能够完全涵盖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上述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9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