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60128号“Lanzar OPT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93号
申请人因第16360128号“Lanzar OP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69702号“蓝龙Lanz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在中国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决定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的事项清单及申请书文件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64395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用扬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收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认读英文“Lanzar”,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张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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