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57182号“LUXTRA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6: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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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57182号“LUXTRA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5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7182号“LUXTR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4668004号“LUXT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与其他所有人共有,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将引证商标转让至自然人蔡坚一人所有,届时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易于消费者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蔡坚及产品图片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由自然人蔡坚、罗应洪、冯树榕共有。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进入商标转让程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加工或半加工的兽皮和其他皮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仿皮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UXTRADA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LUXTRADA”,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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