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93599号“FUSION OP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1 06: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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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93599号“FUSION OP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08号
申请人因第17493599号“FUSION OP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9294号“FUS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004833号“FUSION FO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签订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未收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提交了同意申请人在第9类显微镜等商品上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的共存协议。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提交了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存一定区别,故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USION OPTICS”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显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双筒望远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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